来源:《商品与质量》周刊
汽车产业的蓬勃发展,也造成从未有过的大量质量投诉,丰田的“刹车门”、“断轴门”、“爬坡门”、“踏板门”众多门的产生,使丰田终归难逃“召回门”!扑丰田后尘,日本另一大厂——本田,也在全球召回64.6万辆汽车,日系车究竟怎么了?
近日,315热线网(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主办)发布的数据显示,汽车投诉呈现几何倍数增长,其中近期东风本田的投诉就高达10余起!记者对部分投诉进行了调查。
投诉一:东风本田专营店“无中生有”服务维修费用
辽宁省沈阳市车主张先生向本刊记者反映:他的本田思威轿车于2010年1月8日晚十点在沈阳铁西区铁西广场路口与一轿车相撞,对方逃逸,张先生当即报案。出现场的是铁西交警和铁西兴顺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。随后他的车在铁西北二路东风本田兴路安特约服务站维修,经过1个月的修复于2月8日取车,维修结算单和发票开据的金额是14800元。随后张先生去营口盖州市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取钱,告知正在定价中,他又去沈阳中华联合保险公司,接待他的保险员说:水箱和冷疑器是不应该换的,这时张先生才认真核实维修清单,发现很多问题,有些配件跟本就没换也算钱了,还有工时费有的项目没做也算钱了,他们想把多收的钱返给张先生,但是他认为不妥,4S店表面服务态度非常热情,暗地里欺骗车主,截止目前,4S点都没有给他一个说法,总是想通过保险公司与他私了,张先生对此处理方式十分不满!
投诉二:东风本田汽车异响,屡修屡坏
重庆市车主王先生向本刊记者反映:2009年10月21日,他在在重庆市万州区(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)购买了一辆东风本田舒适版手动挡的新思域轿车。可他刚开4至5天,就发现离合器在踩下慢慢松开的时候出现异响,经和4S店联系沟通去做维修,当时修好了。可当他回去的第二天又出现了异响,于是4S店叫我在做首保的时候再去做维修,可修完过后还是和第一次一样又出现了同样问题。第三次他们派专人直接过来给王先生的车更换离合器,更换后的20几天又开始异响!王先生认为这是车本身的质量问题,希望东风本田公司能够给予合理解释!
投诉三:东风本田汽车存在质量缺陷,厂家无措施
山东省邹城市车主王先生向本刊记者反映:2007年7月2日他购买了一辆本田思域轿车,现已行驶34400公里,一个月前出现方向盘转向时“噔噔”异响,经询问汽修厂及济宁东风本田4S店,确认为前轮避震器塔顶压力轴承损坏,很多车辆已经更换,属于质量缺陷,几乎所有车辆都有此通病,在保修期内可以免费更换,出保即不予更换,后期生产的此类轿车已更改设计,不会再有此问题。
王先生认为:有此隐患问题的车辆出保后即不予召回更换,肯定是不对的,他已联系东风本田免费服务热线8008809899的4419号话务员,被告知该召回的已经召回,本车不属于召回范围,可是明明是同样的质量问题,东风本田故意缩小召回范围,逃避责任,为什么日本的汽车厂家对我们的国内的消费者总是这样,他希望向东风本田厂家给予合理答复!
投诉四:东风本田汽车保修期内出现问题,厂商推脱责任,不予保修
河南省三门峡市车主李女士向本刊记者反映:2009年5月24日,她在洛阳市九都路东风本田店购买了一辆东风本田轿车。该车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出现不能发动的问题,但是4S店不给提供售后服务,不给修理,反而找个广州本田的来修,还没看车就说是油有问题。李女士对此十分气愤!
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对车主投诉置之不理
据记者调查了解,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16日,注册资本2.5亿美元。公司现有员工4399人,占地面积76万余平方米,建筑面积21.9万平方米。公司成立以来,发展快速,连续3年销量增长超过100%,随着生产能力逐步扩大,产品趋于丰富,销售网络日渐形成,目前,公司在全国拥有260家销售服务店。2003年至2009公司累计产销超过50万台,全年销售收入超过300亿元,上缴税金超过120亿元。然而此次众多车主的投诉,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又将如何面对呢?针对此次事件,记者于2010年5月17日就以下问题书面采访了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:
1、贵公司生产的东风本田汽车为何会出现众多车主投诉的情况?对此有何解释?
2、对购买了投诉产品的车主的合法权益,贵公司如何保障?
3、未售出的投诉产品是否还存在同样的问题,贵公司将采取什么措施?
4、贵公司如何处理以上投诉事件,将采取什么措施重新树立广大车主对贵公司产品的购买信心?
工作人员确认收到,并同意转交负责人。但截至记者发稿时,仍未收到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的任何回复。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: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。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:(一)不存在危及人身、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,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,应当符合该标准;(二)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,但是,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;(三)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,符合以产品说明、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。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,不得掺杂、掺假,不得以假充真、以次充好,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。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、更换、退货;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,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:(一)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;(二)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;(三)不符合以产品说明、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。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、更换、退货、赔偿损失后,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(以下简称供货者)的责任的,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、供货者追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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